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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不断有人通过手机短信、新闻评论、小册子、网络博客、匿名举报等方式揭露、抨击、讽刺政府官员的不端行为。然而,言说者的这些表达方式却给他们带来了牢狱之灾。这些所谓不走“正规”渠道,不体现“积极”、“建设性”的批评态度或讽刺地方政府要员的言论被当地政府以及官员看做是对其名誉的侵犯和对其权威的挑战。地方政府认为该类事件的发生对地方社会秩序与安全极为不利,所以地方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言说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嫌疑人提起公诉。《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的罪名,并且诽谤的对象仅限于个人,不包括政府在内的机构或组织。这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行为遭到舆论界和学术界的强烈抨击。造成涉嫌诽谤政府案件频发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政府官员自我角色的混淆;另一方面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诽谤罪启动公诉程序的模糊性规定;加之缺乏政治宽容传统的当下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等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然而慎用诽谤罪有其重要的意义,它不但有利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而且有利于政府及政府官员政治宽容精神的培育和整个社会宽容氛围的形成,从而促进我国民主与法治化进程,真正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稳定。同时,慎用诽谤罪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趋势,根据各国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尤其是涉及政府官员及公共人物的诽谤案件领域,均从立法上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设置了较高的入罪门槛,并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下,切实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监督权。迈向政治文明征途的中国应跟随世界文明进步之步伐,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对诽谤罪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进而实现慎用诽谤罪,保护公民之言论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