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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是诉讼程序得以启动和顺利推进的重要一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文书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以直接送达为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其他五种方式为直接送达出现障碍或者存在困难时的替代性送达方式。
上述六种传统送达方式的送达效率有限,送达成本高昂,所以越来越难以适应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当下。而新型电子送达方式的出现,给送达带来了革命。电子送达是指以电子文件为载体,经由电子手段或类似手段来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立足于技术以及我们国家的国情,可以极大地弥补传统送达方式的不足。
本文的第一章从电子送达方式的出现、电子送达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尝试、电子送达适用范围、电子送达方式的选择以及立法方面的完善等方面,系统的对电子送达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论述;第二章则是为了确保电子送达能够在实践中顺利进行,从电子送达确认所必须的文书格式、送达地址以及文书回执等问题展开探讨。本文的第三章从送达制度的构建以及送达监督方面,给电子送达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本文从电子送达的可行性开始,通过电子送达制度的构建、送达监督等几个方面来研究这种能够弥补传统的送达方式缺陷,具有非常便捷和高效特点的新型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力求在当今社会科技迅猛发展,以及旧有送达制度稍显不足的背景下,本文能够对我国送达制度的改革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使电子送达能够走入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