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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使得被公认为最无改革举措的计划经济遗物—教育行政也感受到了法治行政的迫切需要。在此背景下,研究与探讨教育行政法治化的若干问题,对于解释和回答教育行政法治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并完善各种必要的程序和制度,乃至充实部门行政法学理论,实现全面的法治行政都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全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下面对文章的主要内容作简要的阐述: 引言-写作的起因与动机。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教育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纠纷呈迅速上升的趋势,但陈旧的“教育行政法学是什么”的理论研究却丝毫无助于解决这些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教育矛盾与冲突。基于此,笔者拟改变传统的思辨式学术研讨方法,从“教育行政法学做什么”入手,将研究重心转移到教育行政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上来,将研究目的定位于约束教育行政主体的规则和原理的提炼上来,以期通过结合实际,使自己的研究与探索能够对教育行政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所回应。 一、教育行政法治化概述。作者首先对教育行政的概念与含义进行了归纳,即教育行政是国家对教育这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广义教育行政之说。其次,从教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监督、教育行政救济四个方面对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内涵进行了阐述,指出教育行政法治化是一个教育行政关系、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监督、教育行政救济等各方面在法律规范的作用下协调一致,相互促进的综合性、长期发展的过程。再次,对各国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历程进行了总体上的回顾,并将这一历程概括为“以法治教”、“依法治教”、“教育法治”三个模式阶段。其中,每一种模式的思想基础、价值理念、功效作用及利弊得失在文中都得到了详尽的介绍与论述。最后,笔者通过对教育行政法治化进程中模式转换的研究与分析,得出结论:“教育法治”才是教育法治化建设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实现的过程就是教育行政法治化,但在这一过程中“依法行政”依然是我国教育行政法治化不能逾越的一道门槛。 二、教育行政法治化的价值取向。教育机会均等、教育民主、教育自由、个性尊严都是教育行政法治化这一过程所应探求和迫寻的价值。其中,教育机会均等指的是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在受教育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机会。而教育民主包括“教育的民主”和“民主的教育”两个价值层面。该理念需要通过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教育行政的民主参与来体现。教育是人实现自由的基础,自由又是教育的基本价值规定,教育行政法治化的重要价值之一即是保障受教育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地学习和创造。个性尊严则强调教育行政相对人作为其自身价值存在,而非他人财货或目的存在。 三、我国教育行政法治建设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教育行政法治化所应遵循的原则是本文理论体系中具有操作性的那一部分重点内容。笔者先从法律保留原则入手,对教育行政领域确立该原则的理由进行了阐述,指出即使是传统的给付教育行政行为也应当被纳入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学校校规作为强制使用的公务法人使用规则,在涉及学生重要基本朴环J时也不例外。其次,介绍了正当程序原则。教育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为保证教育行政权力得到公正、合理地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作保障。再次,在司法审查原则的表述中,强调了对教育行政行为进行外部监督的众多形式中,法院对其的司法审查居于核心的地位。最后,将比例原则具体应用于教育行政领域,使其具有了教育的品格与特征,那就是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注重保护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行政法治化对策。教育行政法治化上述理想与目标的实现,需要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健全的司法以及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深入人心的教育行政法治观念等诸多因素的推动与努力。 五、教育行政典型案例法治视点研究.笔者以李静、李军诉重庆邮电学院一案为平台,从教育行政法治的视角,对由该案引发的“高校能否成为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学校能不能依据校规开除学生”以及“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关系”三大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与阐述,以实例论证了学校内部行政管理走向法治化刻不容缓,它是实现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必须跨越的一道不低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