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共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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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重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一“物法性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两个灵魂”。共有权的客体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用部分,关于共用部分所包括的范围的界定,总的来说,各国基本上采用的是两种方法。一种是列举法,另一种是排除法。综合国内外学说,共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二是建筑物的共用设施及其附属部分(包括仅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部分);三是建筑物的公共配套设施。四是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在法律上归属于全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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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通过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并将之体现在行政决定中,相对人能动参与了行政程序,进而参与了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作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与民主。我国自从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听证的范围不断扩大,在促进行政民主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与国外的行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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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对于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研究水平尚不及国外发达国家,也不及中国其他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立法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为主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有许多缺陷。虽然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实质上的修正和补充,但仍远未能达到完善。这些都严重制约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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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它的发展状况历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原有的制约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众多因素将会得到逐步的改观,取而待之的将是农村社会保障行政权的运作问题。行政权力因其本身追求膨胀的私欲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必然走向滥用,在法治传统较为匮乏的农村地区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更大。作为区分法治与人治的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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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国际刑事司法的一个趋势,然而在我国立法实际和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被害人的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都未得到应有关注,成了“被刑事司法遗忘的角落”。就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言,由于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以及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的缺失,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往往出现生存危机,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因素。在国外解决这一问题是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来实现的。如何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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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作为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手段,有利于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并存在很大争议,制约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在国家面对权利受到侵害还不能提供充分、及时和有效的公力救济时,其作用越发显得重要。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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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且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建立和健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机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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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最后几年,许多高校面临着来自学生发起的法律挑战。在这些令人瞩目的诉讼中,公立高校,或者以民事诉讼被告身份,或者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在法庭应接着来自学生的质问。此类诉讼实践的展开,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也使我们不禁思考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学术界与司法界纷纷就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笔者在研读大量文献和案例的基础上,在文中提出自己的初浅看法。在开篇中笔者以几个典型案例引出问题,力求把理论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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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用问题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我国目前医药消费在人们生活消费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因病返贫”现象、“天价医药费”现象充分说明了我国在医药收费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种问题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我国医疗体制的弊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结果造成对医院缺乏有力的监管,再加上国家对医疗机构补偿不足,医疗机构为了维持自身正常运转,甚至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利用医疗市场的特殊性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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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专家过失是指医疗专家在医疗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中,违反应尽的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医疗专家过失具有三方面的特点:主体是医疗专家;发生在医疗及相关行为的过程中;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按行为方式,医疗专家过失可分为作为过失和不作为过失。医疗专家过失的本质是对医疗专家义务的违反,医疗专家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据此,医疗专家过失又可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和违反忠实义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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