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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普惠,但是公平问题凸显。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多轨并行”现象普遍存在,身份不同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城市一个样,农村一个样,城市内部不同人员一个样,职工内部不同人员一个样。权利的不对等不仅造成社会的不公,而且也阻碍了城镇化的继续推进。同时,中国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失能老人增多,发展养老产业已刻不容缓。发展养老产业对拉动消费、扩大就业,对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维系家庭、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应对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已经采取多项措施促进老年人在消费、就业等方面发挥作用。农村养老一直是社会养老的难点。当前,随着家庭和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迫切要求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农民享受到同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权利。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是继取消农业税后又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历史举措,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推广中也存在不尽如人意地方,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2014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是向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使得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不再受到身份的限制和歧视,自由享受养老权利,也给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和城镇化的继续推进创造有利的环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出台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这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统一”的又一重要举措。《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使得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提高了其参保积极性。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推广以来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与讨论,本文提出根据不同群体确定不同的领取养老金年龄起征点,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规定不同的年龄起征点,农村45岁以上村民给予适当“优惠”。这样考虑的原因是:45周岁以上的农民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长期超负荷的体力劳动使得他们的健康状况堪忧;并且,这一群体“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较大。所以对于这一群体应该给予特殊照顾,保障其养老权利,实现“善终”。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空巢化”速度加快的现实,主张推行“小康建设+以房养老+社区养老+土地养老+新农保制度”的模式,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建国”)为起点梳理社会养老发展的历史脉络,对磴口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进行整理,将社会养老从民政工作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这尚属首次。通过对磴口县隆盛合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的调查,得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