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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现代社会矛盾的主要解决方式,对于社会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维护均有重要作用。这种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中立第三方的解决机制就效力而言本应具有最强的终局性,但是我国目前司法终局性的实现程度却不尽如人意。由于司法终局性的实现关系着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等诸多方面,因此研究司法终局性实现的路径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明确司法终局性的涵义、阐述司法不终局的现状、分析司法不终局现象的原因以及影响司法终局性的显性和潜性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终局性实现程度的差异,从制度改革意义上提出司法终局性实现的主要路径:第一,在司法裁判的生效环节,扩大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完善调解及仲裁制度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适当借鉴确认之诉的终局理念,从制度设计上提高有效司法裁判的生成效率;第二,在生效裁判的执行阶段,正确运用审执分离的制度设计,加强审判与执行的联系和衔接,以期更好地实现司法终局性。另外,本文还提出从司法解决纠纷的环节和在各个司法环节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认同程度方面提出可行的路径:提高纠纷主体对司法裁决的心理认同程度、借鉴陪审团制度的审判经验、加大社会习惯纳入成文法的程度、进一步推进司法独立、根据案件简易程度适当提高当庭审结比率和当庭宣判比率,以增强纠纷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对生效司法判决的尊重和认同。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分析,对相关学者作出的关于司法终局性的相关研究进行评析,并根据学者已有的研究,引出本文的研究方向和基本内容;第二部分论述司法终局性的涵义、与相近概念的实质区别、影响司法终局性的显性因素和潜性因素,对实现司法终局性的理论意义及影响因素进行剖析;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目前司法终局性实现现状及司法机关的质效评估体系,通过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终局性程度的对比,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终局性不同程度的外在表现与内在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对司法终局性的理论涵义、质效评估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实现司法终局性的解决路径,即制度设计路径和当事人心理认同路径。从司法审判特点出发,借鉴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当中关于终局性实现程度的制度优点,以期探究实现司法终局的可行路径,提高司法裁判终局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