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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面对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问题,以共产党为领导、其他民主党派参与的新中国政府进行了巩固国家秩序、恢复国民经济、稳定人民生活等一系列工作,并随后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革。在如此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已经饱受旧中国折磨的广大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保障问题显地尤为重要,也是新中国区别于旧中国的重要标志所在。在此背景下,新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人权立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是破旧立新的,又是承前启后的。它彻底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代之以以马克思、毛泽东人权思想为指导的新的法律体系;它以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权约法经验为参考,为新中国以后的人权立法开创了体例。1949—1956新中国人权立法又可分为1949—1953与1954—1956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时代背景不同,制定的人权立法的形式和侧重点也不相同。前一阶段为国民经济恢复阶段,主要包括全国政协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共同纲领》以及专门人权立法,立法重点在于保障生存权、平等权、选举权:后一阶段为社会主义改革阶段,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五四宪法》以及专门人权立法,立法相对较少,内容以对前一阶段权利的更进一步具体保障为主。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过程初步建成了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体系,确定了这一历史阶段所保护的人权内容和范围,为我国公民享受人权保障提供了基础。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具有人权制度建立与人权文化发展不协调、共产党在立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人权立法从属于政治需要、人权立法采取法律保障主义、人权保障主要通过行政而非司法手段等特点。由于其人权立法机关广泛代表公民意志,采用民主性立法程序,所以人权主体、内容广泛,人权保障途径多样化,而且相对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共产党人权立法来说规范性、体系完整性大大提高。但是由于处于建国初期,社会变革巨大,立法指导思想与南京国民政府殊为不同,所以弃用其六法全书体系而重新建立法律体系,这样虽然建立了与当时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人权立法体系,但却也导致了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全盘否定,没有借用已有的资产阶级人权立法的有益部分,加上当时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存在的人治与专制集权思想的影响,造成了当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执政党权力不受限制,宪法、法律工具化,人权思想片面化、内容相对少、保障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为对新中国初期人权立法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回顾过去人权立法的过程以了解其内容,本文对建国初期人权立法进行了回顾梳理,以期对我国当今人权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