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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有“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这句古老的谚语,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鉴定人乃至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重要程度,在现代社会中,司法鉴定不仅在刑事诉讼中的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民事司法审判中也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但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在民事司法鉴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改,这次修改对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的修缮,在鉴定的启动、鉴定结论的质证认证方面都作出了比旧《民事诉讼法》更为细化和完善的规定,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并且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因此,我国急需对民事司法鉴定制度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本文从司法鉴定的理论,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为起点,再从对比的角度结合域外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从而得出完善的建议。主体分四大部分(除引言、结论外)对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作了相关的评析。第一章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概述。这一章主要是对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理论作了初步介绍。首先从司法鉴定的概念从学理上和立法上做出了严密的界定,之后分析了司法鉴定的性质和司法鉴定中所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延伸到了本文探讨的主体民事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明确了文章的研究范围。第二章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之考察。通过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现状对其作了考察,在立法现状方面,从新《民事诉讼法》为切入点,对新旧《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作了比较分析,并对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考察和做出立法上的梳理。第三章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域外启示。通过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机制、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这五个方面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再结合我国法律作了相关的评析。第四章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制度之完善。在这一章中,笔者通过以上几章新旧法的比较分析和域外法律的比较分析后,从鉴定人的选任、鉴定人的诉讼地位、鉴定人出庭质证机制和相关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构想,为构建科学的民事司法鉴定制度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