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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促进东亚、东盟的全面经济合作,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对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律制度进行适度改革和创新的需要日益迫切;而《仲裁法》颁布实施至今已逾十二年,包括撤销裁决在内的立法缺陷和司法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学者们也纷纷要求重新修订仲裁法。为了改善仲裁环境,提高我国国际仲裁的吸引力,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有关仲裁裁决撤销的相关立法规定,重新检讨有关的司法运作,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故本文在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基础上,本着既反映国际要求又体现本土特色,既反映司法监督又体现司法支持的精神,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构架入手,分析我国现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基本特点、对比我国现行的双轨监督机制与国际通行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探讨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考量,提出完善构想,阐述了一己之见。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界说。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着手,分析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论述撤销仲裁的管辖权归属及撤销理由等,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总体构架进行了界定。
第二部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解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基于自身特点,由于历史和现实的成因实行内外有别的双轨监督机制,这与国际惯例有异。
第三部分: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考量。现有制度下,法院在履行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职权时往往存在诸多弊漏,比如权力扩张的越权管辖、扩大管辖范围、滥用“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条款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期限过长,对撤销错误缺乏司法救济等方面的问题也暴露无遗。
第四部分:完善思考。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国际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提出了淡化对国内仲裁实体问题审查,实行统一机制;对公共政策的运用限制在“国际公共政策”范围内;在撤销涉外裁决程序上进行一些必要限制等方面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