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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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给付行政、服务行政观念的确立,传统的行政目标和行政管理手段开始发生变化。与此相伴随,行政管理手段的强制性色彩不断地弱化,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协商的精神,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行政法人文精神。于是,强调双方协商与合意的合同行政方式在行政活动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行政合同在理论、立法、司法及实践运用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行政合同理论体系尚未建立,许多基础理论尚不充分。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本文分了三部分来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行政合同制度做了一个全面的概述,先从理论上对行政合同做了界定。其中包括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性质定位、行政合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以及行政合同的功能。 第二部分主要是先介绍了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现状,然后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行政合同制度,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这四个国家的行政合同制度,然后再对比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吸收和借鉴这些国家行政合同制度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 第三部分则着重论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本文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切入:首先,法律法规应明确行政合同的概念,使行政合同成为一个法律名词,并且逐步制定统一的行政合同法;第二,法律法规应该确立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为公开竞争原则、法定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合意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第三,完善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并且建立建立自由交流的程序和限制行政恣意的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合同的程序规范与控制制度;第四,完善我国行政合同争议的救济制度,包括协商、行政合同仲裁及行政合同复议等司法外救济制度,以及完善我国行政合同争议的司法救济制度即行政合同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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