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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属于信息时代,冤假错案的发生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刑事错案的发生虽然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刑事技术侦查水平的局限性,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则极可能是刑事错案的缘由。《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以下简称“三项规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以规范侦查活动,防止冤案错案发生,优化庭审程序为目标而设立的最新规范。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虽然充分考虑到了我国侦查工作的现状,然而理论与实践冲突甚重,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区别于前人的研究模式,立足于“三项规程”,以期细化研究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致谢四个部分,其中正文亦由四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选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概括如下:第一部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概述。该部分的开篇内容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的立法沿革,主要介绍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体系中的演变与优化过程。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出庭行为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关于该制度的内涵与特点,笔者主要从侦查人员的身份定位、“说明情况”的理解、该制度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三个方面来把握。最后,我国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确立与优化在解决证据合法性证明手段的有限性、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侦查人员的程序法治意识,审判中心地位的突显,及庭审实质化促进等方面都意义重大。第二部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的司法实态。本部分中,笔者先概括介绍“侦查人员出庭”的整体情况、地域分布、行业分布、案由分布,再从出庭率、出庭说明的内容、出庭说明的启动方式、出庭说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影响、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角度揭露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司法实态。第三部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实效不佳,笔者认为可能存在立法规定粗疏、侦查人员自身出庭态度不积极、出庭表现实际效果差、法官重视程度不高等原因。笔者认为上述问题虽然与我国侦查资源匮乏、侦查人员欠缺出庭技巧及缺乏人身、经费、职业保障等因素有一定的关系,但究其深层原因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本诉讼理念上的国家本位;二是诉讼构造上的层层把关模式,该模式决定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侦查阶段与其他阶段的关系;三是诉讼方式上的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四是诉讼目的上的犯罪控制观。第四部分: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的完善建议。现阶段我国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还仅仅是一项规定,尽管取得进步但仍未发展成一项制度。为完善其发展,总体来说既需要立足现有法律,又需要契合改革方向;既要坚持坚持问题导向,又要重视理念调整。具体完善可能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合理确定侦查人员的范围;二是细化侦查人员出庭的条件;三是明确不出庭后果;四是规范“说明情况”的形式与内容;五是完善“询问”规则;六是规定与庭前说明不一致时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