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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中叶的美国,1981年被荣毅仁先生引入我国。融资租赁作为集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融资手段,在促进实体经济和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依照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于2017年8月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数据显示①,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比上年底增加2543家,增幅为70.3%。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增加15家,增幅为7.9%;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增加2528家,增幅为73.8%;同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也达到最高点,企业注册资金本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规模已经突破两万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外部政策环境也在不断优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果。但是融资租赁业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尚不完善,出租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增加了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长足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2007年颁布生效,其中第六条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的物权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由于不动产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登记制度,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公示问题。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但是租赁物并不由出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所有者与占有者分离是融资租赁关系的最显著特点,正是这一特点导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无法通过“占有”这一公示手段公式出来,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这一事实极易产生承租人即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假象,第三人无法通过“占有“这一公示手段判断真正的租赁物所有权人,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私自转让给第三人或在租赁物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①确立的善意取得原则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出租人丧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于“占有”这一公示手段的不足,融资租赁业关于通过租赁物登记公示来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此种行业背景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应运而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建设,于2009年7月20日正式对外提供融资租赁的登记及查询服务。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上线运行是对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建设的有益实践,但是由于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从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及建立融资租赁租赁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入手探讨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建。本文的结构设计为四章,第一章前是引言部分,提出问题引出文章正文。第一章主要介绍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介绍融资租赁的概念、特点和租赁物;第二节介绍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一节通过案例分析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对融资租赁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节总结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三章分析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介绍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第二节分析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总结我国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的完善建议,第一节加快制定融资租赁法,解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法律依据的问题,第二节介绍融资租赁登记规则的完善建议。第四章后是结语,对整篇文章进行精简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