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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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然而近年来在中国,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地沟油上餐桌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百姓最为关注和担忧的问题之一,食品行业及政府监管部门正遭受着一场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为了国计民生,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亟待完善。笔者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着8年的工作经验,期间曾深入一线执法,也曾身处综合协调的部门,经历过上海“问题馒头”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对从中折射出的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现状、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着比较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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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有“植物界大熊猫”之美誉。乌木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历史价值、药用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等。乌木纠纷是个新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乌木纠纷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了国人激烈的探讨。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乌木的归属始终不能达成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国家所有说”、“土地所有者说”和“发现所有者说”。政府部门被指“与民争利”,各地对乌木纠纷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随着各种经济活动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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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了解未经组织培训的医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的知晓程度,探讨影响医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知晓程度的相关因素,为对医务人员进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提供科学依据。方法: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长沙某三级医院抽取15个科室所有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共抽取363例样本。问卷内容包括自编的社会人口学资料、医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的知晓情况、知晓程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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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使其在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针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给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何认定与处理问题上,《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也颇有分歧,未形成共识,从而导致不动产权利人难以维权和司法实务部门处理此类纠纷无所适从,因而研究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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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而又相当重要的问题,而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又使得食品安全成为一个我们关心而又担心的沉重话题。但是,危机也是契机,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促使我们不断的提升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完善法律体系,并最终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法律改革的广度影响社会变革的速度,法律改革的深度影响社会治理的效果,而经济、社会等具体环境也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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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近些年来,国家对食品安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2012年的公布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进法规标准、检验检测、应急管理等十大体系建设;’今年的“两会”也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关注的热点之一;国务院于今年3月份发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将食品安全监管中几个部门的职责整合,设立国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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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监管实践中常用的一种监管手段。《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公权力的行使,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监管部门的行政效能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适用好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笔者将论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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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类专门类型的侵权损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用专章进行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侵权中,医疗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1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来认定过错,判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就是过错的有无。过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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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社会热门话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食品种类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也越来越精良,但食品的安全性却没有跟着一起提高,反而,不断爆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陷入了深深的担忧,不仅国内的人担心还有什么可吃,连外国都因为中国不断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而对中国生产的食品敬而远之,这种情况是每一个中国人都不愿意看到的。随着社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中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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