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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进行了行政改革,政府不再承担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而是通过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由社会组织向广大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支付相应费用,最终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结合互相起来的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格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指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热切需要,实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政目标,通过法定的招投标等程序,采用合同、协议等外包的方式将公共服务的任务转交给社会组织来承担,根据社会组织向广大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实际效果由政府支付相应费用的一种行政给付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不仅可以解决财政紧张、公共服务提供效率低下等现实困境,减轻政府压力,而且还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对转变政府职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在各地逐渐开展,并迅速推广、普遍应用,已经发展成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非常重要的一种途径,实践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和有效的。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公共服务的界定、外包的范围、监管职责、救济途径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这不利于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外包的应有效能,因此急需在法律规范领域予以相应完善。本文以行政法的视角,分析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在界定、范围、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和出现纠纷时的救济途径等方面一系列的重要内容,然后分析了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接着针对这些具体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完善建议,从制度规范的层面提供有益的研究探索。首先,在绪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的现状、思路和方法;紧接着阐述了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基本理论,包括含义的界定、外包在理论上的依据、与其他概念之间的区别、特征和理由等内容。其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通过分析总结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明晰外包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责任救济。再其次,分析了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的现状,总结了我国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分析了国内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可行解决对策和完善建议。通过以上内容的研究,为公共服务外包这一创新模式在实践中更快推广应用疏通障碍,从而满足社会公众之所需,造福人民、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