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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作为专利权利要求书前序部分的法定内容,是对技术方案整体内容的高度概括,与技术方案互成表里和谐的统一关系。主题名称的基础作用是对技术方案进行简单的命名,区分权利要求的类型,帮助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预测,以便其更好地理解技术方案,规避侵权风险。此外,主题名称对确定专利主题、专利检索分类等行政审查事项亦具有关键作用。主题名称原则上都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一是因为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订立的专利契约权利条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应该确定主题名称原则上都具有限定作用,以平衡权利义务双方的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排他权的滥用;二是因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书面内容都具有公示性和对世效力,主题名称理应构成权利要求的内容之一;三是因为主题名称与技术方案有天然的逻辑关系,两者表里和谐、相互统一,技术方案的内容受限于主题名称。但是并非所有的主题名称都能实际上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限定作用是在所有主题名称都具有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再判断的。“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产生实质性影响”是专利主题名称具有实际限定作用的条件。此条件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主题名称对技术方案的内容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主题名称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对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的影响;二是主题名称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主要体现在主题名称中的技术内容包含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发明信息等。据此,主题名称对技术主题的实质性影响,可以分为内部影响和外部影响。对技术主题产生内部实质性影响的主题名称称为“内部限定型主题名称”(或“定义限定型主题名称”),其限定作用的具体实现方式主要有对技术主题本身或内部的结构、组成、形状、性质、参数等“定义性”内容进行限定;相反,对技术主题产生外部实质性影响的主题名称称为“外部限定型主题名称”(或“环境限定型主题名称”),这种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主要以对技术主题本身或内部的用途、功能、制备方法、使用环境等“环境性”内容进行限定来实现。司法实践中,需要判断主题名称是否实际上具有限定作用,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包含用途特征的主题名称是否具有限定作用;第二,主题名称与特征部分限定的内容不一致时,是否具有限定作用;第三,当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引用在先权利要求时,在先权利要求是否会对其产生限定作用。本文总结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判断主题名称是否实际具有限定作用的步骤如下:首先,提炼出当事人对主题名称中有争议的限定特征,判断其具体实现方式;其次,解释主题名称,法院应当在维持专利有效性的原则性保证主题名称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专利的技术贡献相一致,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防止专利权的滥用;最后,根据双方提供的民事证据具体分析案件中的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能证明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实际限定作用,且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被诉侵权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要在立法上重视主题名称,对主题名称的界定和作用、审查和判断进行详细地规定,使得主题名称的运用在专利的各个程序中都有法可依。本文对立法完善提供了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确立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的地位。将“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更改为“全部限定特征原则”,全部限定特征包括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中写明的对技术主题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定特征。第二,加强对主题名称的规范审查,要求专利申请人对主题名称中的各个限定词的含义与作用作出最大化明确的字面解释,此解释在之后的司法诉讼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都将作为证据,禁止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