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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旨在探讨这样一个主题:我国银行领域中出现的银联跨行查询收费行为是一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它是与银行业自由竞争、公平竞争背道而驰的。随着我国金融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和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以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为切入点,提出如何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已成为完善和实施反垄断法的一项迫切任务。为了完善现行立法的不足,需要从反垄断法自身的完善、培育竞争文化、构建配套措施、完善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等多方面着手。 银联既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一个自律性、营利性中介机构,它对银行没有监管权,也无权擅自下发文件要求各入网银行遵守执行跨行查询收费。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中,银联损害了非收费银行的竞争利益和持卡人的消费权益,银联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垄断。垄断在历史上虽然起过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说,反垄断法视野中的垄断是有害的,它是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天敌,为此有必要用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垄断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自由竞争理论相背离,与保护消费者理论相冲突,因此,控制联合限制竞争制度构成了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为讨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文章以具体分析银联收费行为为切入点,首先对银联收费行为定性并据此讨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多个独立的有着一定合意的主体或者行业协会,如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中,银联是垄断行为主体,它发布有关垄断协议,各收费银行在银联规定的统一标准下,有着一定的合意,它们采取了默契行动。银联跨行查询收费行为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毫无疑问,银联的收费行为属于一种典型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然后,从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着手,分析了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则。笔者认为,对银联收费行为应适用合理原则,这一行为的限制竞争的方面超过了促进竞争的方面,对其不应豁免。进而,笔者指出,银联停止收费行为的现实后果是不够的,如果银联的收费行为发生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至少对其“可以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基础上,比较考察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与实践也是有必要的。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在规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应当取缔的同时,也应通过豁免条款允许某些合理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存在。依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通常认为它有固定价格、限制产量、联合抵制、独家交易协议、选择性销售协议搭售等表现形式。由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设立了权威的执行机构对其进行规制,在实际适用上,设置了综合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虽有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但现行立法有着种种不足,深刻影响着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效果。最后,笔者从解决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谈起,指出了现行立法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现状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构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为切入点,分析考察了各国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践,然后就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不足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总之,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它使各种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进入竞争领域,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非法干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立的,它阻碍社会大生产的发展,不利于企业技术的改造和管理,最终不利于垄断企业自身的发展,同时,它还会操纵市场价格,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参与竞争,并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可见,在市场经济国家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势在必行的。银联跨行查询收费行为是我国银行领域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典型表现,以这一案件为切入点,从立法、执法和法律责任的角度思考如何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现实生活中反垄断的一个迫切问题,也是本文研讨的主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