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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善意,行为人通过举证主观上“不知道”与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其善意,从而免除赔偿责任。善意侵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广泛,基本能够解决权利人与行为人的争讼,但也存在一定问题,有损于善意侵权制度的正面效益。善意侵权制度关乎权利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平衡与行为人信赖利益保护,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因此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基于善意侵权制度的核心与本旨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建议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本部分内容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权利人与行为人利益平衡以及行为人信赖利益保护三方面分析善意侵权制度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必要性,又从善意侵权行为由非侵权行为到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至不知道且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归纳出我国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立法进程。本文第二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司法实践。本部分内容通过运用实证研究法,较为客观地归纳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善意侵权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存在问题。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基本能够实现权利人与行为人利益平衡与保护行为人信赖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诸如著作权法善意侵权制度不明确、善意侵权抗辩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权利人对行为人知道证明标准不统一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负担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本文第三部分是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域外立法经验。在本文前两部分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司法实践及存在问题展开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本部分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新加坡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以及TRIPS协议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梳理,运用比较分析法归纳总结出域外善意侵权制度与我国善意侵权制度的异同,为本文第四部分完善善意侵权制度提出立法与司法建议提供积极借鉴。本文第四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完善。在前文系统分析与总结的基础上,本部分内容就我国善意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著作权法善意侵权制度、统一善意侵权制度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权利人对行为人“知道,,证明标准的优化与明确其他民事责任的负担提出相对应的司法建议,并结合上述司法建议与域外善意侵权制度立法经验提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善意侵权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