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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趋势,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我国也面临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快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西部大开发的提出更为加快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条件。同时,本世纪初也是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时期,位于我国西南边疆的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不仅资源丰富,而且它的开发对于繁荣边疆经济、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实现边疆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以往的开发活动中,我们为了有限的经济利益已经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因此,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开发的过程中,我们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到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特点,注重维护该区域生态系统结构的整体性和运行的连续性,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促使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的道路。 文中首先对次区域的概念、作用和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作了一下简要的阐述,明确了生态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建设具有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对其保护的必要性,因为该次区域内不仅自然资源丰富,野生动植物种类多样,而且这一湿地生态系统为沿岸及周边地区的居民生活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是该次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柱。并且,整个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而中国在整个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上游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直接影响下游的生态环境建设。其中着重指出了影响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态环境的一些主要因素,如水电、航运、矿山、旅游开发等。然后强调了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从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等方面对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了一些法治化的思考,得出了现有保护措施的不力是由于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不健全所致。最后在比较研究外国的和国内其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之后,对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