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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变迁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受到城乡二元机制影响,相对城市居民而言,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等社会保障存在不足。同时,囿于工作性质等客观因素,农民工往往无法携子女外出务工或无暇对他们进行照顾。是故,农民工普遍选择将子女留在农村,由他人代为照看,从而产生了大量留守儿童。B市是贵州省西部的一个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众多,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突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有鉴于此,本文运用实地调查、深度访谈、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对B市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情况进行了探究,并对全国相关情况进行了联系比较。经田野调查发现,B市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保护现状不够理想,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待完善、行政和社会保护力量不足、家庭保护力度不够的法律困境。由于缺乏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既有的教育法律法规针对性不足、监护法律制度不够细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使得“有法可依”的立法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相应的社会实践及其法律适用缺乏明确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有关法律规定、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充分保护,克服行政和社会力量不足的困难,亟需解决行政保护力量不足、学校保护侧重点偏移、群团组织参与不足的问题。此外,父母长期缺位导致家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功能弱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未能充分履行,带来了遗弃和委托监护不力的问题。无疑,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有鉴于此,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其一,明确家庭保护主责。该措施可通过强化父母的家庭责任意识、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及将委托监护纳入法制轨道的方式来实现。其二,凸显国家保护主导。意味着需要结合完善立法和提升行政执法、司法救济水平两条路径。其三,促进社会多方参与。首先,通过出台、完善一系列旨在振兴广大农村、繁荣地方经济、提供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行源头治理;其次,通过加速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缩小城乡差别、大幅提升对农民工家庭的社会资源保障水平,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随迁率,有效减轻留守现象;最后,通过畅通群团组织的相关社会参与渠道、加强对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的法律规制,确保群团组织能够积极有效地同国家机关、学校及农民工家庭进行协作,不断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和成长的社会环境。综上,藉由完善法制来推动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多方联动与协作,将有望实现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