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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中国古代受到礼制的约束,在当今社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传统社会把重婚立法的作用提升到维护贵贱、亲疏、尊卑有别的差序统治秩序的高度,近代社会的重婚立法一方面受到西方先进婚姻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影响具有进步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屈从于传统婚姻力量之下,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史遗留的重婚纳妾等旧的婚姻制度仍继续危害着广大女性的权益,因此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颁布施行。它一改近代中国重婚立法中畏缩不前的常态,以“废旧立新”为主要任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研究新中国初期重庆地区重婚案件司法裁判,对于了解当时民众重婚的基本情况,探究重婚行为背后的原因,分析重婚案件的司法裁判的特点与作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新中国初期重庆地区重婚案件的司法裁判(1950—1953),全文由引言、正文、参考文献和致谢组成。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了重婚立法的历史。古代重婚立法的规制范围是以妾为妻等。纳妾作为古代一夫一妻制的合礼合法的补充形式,不属于重婚罪的规制范畴。近代重婚立法对于纳妾的态度暧昧,给妾制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第二部分对新中国初期重庆地区重婚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介绍了新中国初期重庆地区重婚案件多发的社会背景和重婚案件处理的法制背景。接着按照婚姻重叠的形式、重婚案件中三类时间两个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分类,对重婚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考察,并从男女性别差异的角度分类分析了男女重婚行为背后的原因。第三部分是新中国初期重庆地区重婚案件司法裁判分析与评价。重婚案件的民事司法裁判中有关家庭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定性或者定量上的偏差。重婚案件的刑事司法裁判在语言上具有口语化特点,体例上逻辑结构清晰,审判方法上注重走群众路线,法律适用上政治语言饱满,法律语言缺如,量刑上注重教育从轻处罚。重婚案件的司法裁判在摧毁旧婚姻制度、传播新婚姻观念、教化民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重婚标准的界定、裁判标准化等方面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