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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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各国刑事法律都将其作为财产犯罪重要的规制对象。理论界通说认为盗窃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刑法修正案(八)》将新增加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并列入罪,且这三种行为构成盗窃罪无数额限制,这不仅极大的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而且对盗窃罪属于结果犯的传统理论认知产生了冲击,有论点就认为盗窃罪已属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混杂结合。这三种新的盗窃行为独立入罪,在刑事政策上的确严密了盗窃罪的刑事法网,填补处罚空隙,加大盗窃罪处罚力度。但因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三种行为的性质和行为表现依据各自的立场进行解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统一标准,给司法实务活动带来困难。本文结合有关盗窃罪的理论学说和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分别从理论和实际的司法认定两方面入手,对这新增加的盗窃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本文行文近七万余字,除导言和致谢部分外,正文内容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对新增加的三种盗窃行为进行宏观上的把握,以结果无价值为理论基础,得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行为仍然属于结果犯的结论。文章的第二章对入户盗窃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在对比行为犯和结果犯理论,对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范围作出理论上的认定,在坚持“相对封闭性”和“生活性”的基本特征上认为对“户”应作扩大解释;对于入户盗窃的非法入户目的分析上,本文认为非法目的不局限于盗窃目的和财产犯罪目的,而是应当扩展到一切违法犯罪目的,这也符合扩大盗窃罪处罚范围的趋势;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户”具体评判标准;对“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的关系认定上,否定了结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结论;以客观未遂论和控制说对入户盗窃的着手与既未遂问题作出判定,其既遂仍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为必要。第三章在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中,对“凶器”、“携带”这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理论分析,并得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定标准,对“凶器”和“犯罪工具”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对于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和既未遂的认定则参照入户盗窃进行。第四章是对扒窃的司法认定,通过理论对比分析,认为”公共场所“并非扒窃本身的应有之义,扒窃行为发生地分为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只是发生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值得刑法处罚。在本章中对扒窃的构罪条件进行了阐明,对其中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公共场所”进行具体把握,对扒窃行为侵害的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得出扒窃如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盗窃一样,侵害双重法益。最后在结果犯和控制说立场上分析了扒窃的着手和既未遂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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