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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北方游牧民族的杰出代表,蒙古族自其民族形成初期,在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就对自然有着深厚的情感,这种对大自然的崇拜与保护随着其民族政权的不断扩大而逐步系统化、法制化。反之对于自然的有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得其民族得以持续有效的发展,为其政权的扩大建立了物质基础,使其在历史上曾建立起横跨亚欧板块的宏伟帝国。在当今世纪,想要立于世界经济发展的前锋,必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关系。在向外国借鉴有益经验的同时,将视角转向我国少数民族古代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研究上同样具有重要的学术及实际价值。法制的产生与一个民族所生存的地理环境、经济基础以及民族信仰等因素息息相关。自然地理环境是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根基,在独特的高原地理环境下,蒙古族在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条以游牧业为主、狩猎业为辅的生产方式。草原、牲畜以及野生动物作为游牧业和狩猎业的基础,对蒙古族的生存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故而无论是习惯法时期还是成文法时期,蒙古族都对其赖以生存的草原资源以及动物资源予以足够的重视。加之,在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形成的生活方式以及对自然宇宙的认识而产生的宗教信仰等因素都对法制的形成和演变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对影响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产生的基础要素进行研究是整个研究的根基和前提。纵观蒙古族古代发展史,其大致经历了由氏族部落联盟、早期奴隶制国家、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汗国、统一多民族帝国政权元朝以及与明朝对峙的北元地方政权和归顺清廷后的地方政权。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历史演变在其政权的扩张与消减的过程中经历了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重要演变。第一部成文法典成吉思汗《大札撒》的颁布结束了以禁忌和习俗为主的未成文法时期,开启了蒙古族成文的法典时期,其先后经历了成吉思汗法制时期、元朝法制时期和北元时期以及清朝地方法时期。在处罚手段上,其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处罚手段由最初的重刑重罚到奖罚分明的重要变化。“随奖随罚”和“罚畜刑”的确立,改变了原始单一的严酷身体刑,通过奖励和处罚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财产——“牲畜”,达到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和惩罚违法犯罪的目的。在整个法制演变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理念一脉相承,无论是习惯法时期还是成文法时期,“天人合一”、“顺应天时”、“取用有度”的生态法制理念贯穿始终,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古代蒙古族通过对水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以及动物资源等各个要素的立法来保证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通过源头保护制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制度对珍贵的水资源予以保护;通过退耕还草、建立草畜平衡制度以及草原防火制度对其赖以生存的草原资源予以保护;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中,确立了限砍限伐、封山护林以及鼓励栽植制度;在动物保护制度中,不仅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区域、狩猎期间以及狩猎种类做出明确规定,还对其它牲畜的保护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对马匹的特殊保护制度以及对救助牲畜的激励制度。通过对蒙古族古代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产生基础、历史演变和主要内容的深入分析,可以得出其生态环境保护法制不仅具有浓厚的民族地域性、传承稳定性以及强制严厉性的特征,而且具有维护生态环境秩序和传承民族生态文化的社会功能以及指引、强制、评价、预测和教育的规范功能。最终从“天人合一”生态价值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模式、“随奖随惩”奖罚机制三个方面为现代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提供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