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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关注民间法的研究始于上世纪末。然而,对民间法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宏观问题,诸如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及民间法的本体论问题,而从微观角度研究民间法的并不占多数。本文正是从微观角度、从“活生生”的现实--基层司法--中来研究民间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结合案例对民间法在基层司法中的具体体现进行阐述,揭示出民间法对基层司法的影响或者实际作用。具体而言:从解纷方式来看,民间法在基层司法中既体现在司法判决中,更体现在司法调解中;从不同部门法司法领域来看,有民事、刑事等领域,并且主要是在民事领域也即自治领域;同时,本部分还特别论述了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运用于基层司法的情形,这是因为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在基层司法中的运用要比汉族地区普遍甚至带有更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第二章则论述民间法之于基层司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层司法为何需要民间法?法官何以在有些场合会选择、至少是不完全排斥民间法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则论证了民间法之于基层司法的必要性所在。而民间法又何以能进入基层司法呢?这是因为民间法具有进入基层司法的可能性基础。本部分将从司法立场的法律渊源理论、解释学的角度以及民间法自身的合理性角度来分析、论证民间法之于基层司法的可行性。
第三章对民间法运用于基层司法的困境进行了论述。任何规范体系都不是自足的,民间法虽然目前还存在于广大基层司法中、还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毕竟民间法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并不具有正统地位或者说其并不被多数知识分子所认同;同时由于其所赖以产生、传承的特定环境所致,有相当一部分不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所以其必然有着自身的一些“顽劣"、落后之处。本部分主要从制度上的限制、观念上的限制和民间法自身的问题三个方面来论述民间法在基层司法运用中的困境。
第四章则对民间法运用于基层司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尝试性探索。当今,民间法在基层司法中确实是遇到了困境,但是,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正如本文第二章所论述的,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正视其不尽合理与科学之处的同时,也要看到其价值所在,总之,要认真对待民间法,以追求和谐司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