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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出现由来已久,但它真正走上国际政治的舞台却是发生在上个世纪的事情。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全球化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超越了国家界限而具有了全球性特征。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国家间的权力结构。特别是,环境问题的出现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都引发了不同程度的冲突,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环境问题被世界各国政府提上议事日程。 进行环境治理,人们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国际环境体制(International Regime)作为环境合作的产物,体现了各行为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在这个体制中,国家行为体的政策行为都具有两种属性。一方面,它们为了全球利益而选择合作,但限度是不能超过其国家利益所能承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选择冲突,但冲突的限度是不能导致体制的解体,国家行为体在体制中的行为就是在这种限度中运作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考察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环境体制的行为特点以及影响因素来解释这个限度。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运用了层次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框架如下:第一部分阐述环境问题作为全球性问题对人类的发展产生的重要影响,国家之间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环境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成为重要的战略选择。第二部分是对国家在国际环境体制中冲突与合作的研究,主要以国际环境条约为切入点,分析国家面对国际环境体制的几种战略选择模式。第三部分是运用层次分析法考察影响国家行为的多种变量,并以国际气候谈判和《京都议定书》作为案例加以论证。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重点解释国家在国际环境体制中冲突与合作的限度。 通过前文的研究发现,国家制定对外政策的出发点除了优先考虑国家利益之外,也不能忽视全球利益的存在。在参与国际环境体制的过程中,任何国家都会在衡量“全球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体制能够存在的条件以及该国能够承受的代价。因此,它们进行合作的前提就是同意付出代价。如果行为者一味追求本国利益而置全球利益于不顾的话,这将导致冲突的出现。国家所愿意付出的最大代价就是合作的限度,而确保体制得以存在是冲突的限度。在这个区间,国家会通过讨价还价,尽可能争取以自身付出的较小代价确保对国际合作的参与并推动体制的发展,因为体制的发展会给自己带来长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