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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开始实行,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引进的民事程序也已经在各个基层法院运行。但面对复杂的中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小额诉讼程序作为“舶来品”,是否能在中国本土适应良好,仍是一个值得考究的问题。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制度,要对其进行评析,首先需要介绍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概况,全面阐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背景、现行法律规范和程序立法的意义。然后通过对西方国家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比较研究,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立法评价。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刚刚颁布,对该程序的立法效果暂时还缺乏实证依据。但从2011年湖南省某基层法院小额速裁试点的调研中可以发现,目前小额诉讼程序立法与2011年的小额速裁试点规范具有大量的相通之处。故从小额速裁试点调研中所获得的实证资料,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分析仍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根据实践调研,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不足有三个方面。其一,程序适用范围不合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的30%以下的案件。在我国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大城市贫富差异明显的经济现状下,这样的划分标准极为不合理。另一方面,随着各省市高院关于程序运行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各地区司法解释的差异性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在全国的受案范围划定不统一,不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和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行。其二,缺乏具体程序安排。新《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得过于简单是目前学术界所认为的最大缺憾。这也直接导致了各省市司法指导意见的出台。即便如此,操作中具体程序的安排仍然不足。也因为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市的立法水平良莠不齐,程序的实际操作性令人担忧。其三,对当事人的程序救济不足。通过比较论述可知,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最具有优势的地方。但当程序的启动权已经交由法院时,不提供当事人程序转换的途径则是对当事人程序救济的不足。针对以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可以分成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审慎考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和案件性质,多维度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标准。其二,完善具体程序安排,弥补法条过于简单的缺陷,增加程序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同一性。其三,完善当事人程序救济制度,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转换机制。最后,通过分析外国小额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提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