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lw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27年第一个美国存托凭证诞生后,存托凭证作为跨境金融工具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中国也于2018年推出中国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章的颁布正式确立了中国存托凭证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关系着投资者利益的维护以及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是证券制度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随中国存托凭证制度而建立起来。但是中国存托凭证的运作模式有其独特性,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也特殊于一般证券。本文拟结合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特殊性考察并反思现行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规定,探讨此制度的完善。
  本文首先简要阐释了写作背景、研究意义,同时还归纳总结了中国存托凭证相关文献的研究情况,以便为本文的写作做好准备;随后对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以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作为文章的主要线索论述了中国在存托凭证市场投资者与基础证券市场投资者信息获取不对称、信息获取非同步性以及信息披露主体问题上的现行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将分为六个部分对论题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本文的导论,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意义及其文献综述等,为本文的写作做铺垫。
  第二章为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及其法律体系。本章主要对论题涉及的相关概念作简要的介绍,包括存托凭证的概念以及中国存托凭证的起源与发展。本文还介绍了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和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其特殊性。
  第三章为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本章分为三小节,分别研究了在存托凭证运作参与主体具有复杂性、中国存托凭证市场与境外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差异性导致不同市场投资者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以及信息披露非同步性的存托凭证三大特殊性下,中国的现行规定以及反思。
  第四章为美国存托凭证的经验借鉴,本章介绍了美国存托凭证差异化监管、美国双重信息披露主体制度,以期结合当前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现状为下文完善建议的提出做借鉴。
  第五章为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章首先从法律监管体系角度借鉴美国存托凭证差异化监管的经验,提出了应当完善中国存托凭证多层级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其次结合了美国双重信息披露主体的模式提议建立我国多义务主体的信息披露模式。最后,为解决信息获取的非同步性,本文还提出了具化同步披露时间要求,完善相应配套制度的建议。
  第六章为本文的结论,重申本文写作的意义以及对全文的内容进行概括总结。
  借助本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的是当前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既存在优点也存在不足。因此,为进一步吸引优质的境外企业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其他文献
在自贸协定中规定环境条款是国际社会通力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可行之策。完善我国自贸协定中的环境条款范式,对解决我国自贸区建设中的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倡议等,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  纵观全球范围内自贸协定中环境条款的发展状况,就CPTPP、USMCA、CETA等典型自贸协定而言,CETA中的环境条款范式具有的环境条款方面的规定充实丰富、为有利于环保方向的条约解释创造了便
学位
随着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商业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国际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仲裁具有高效性、保密性等特点,因此比起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仲裁作为救济手段。虽然仲裁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仲裁庭的组成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商事争议中,情况可能瞬息万变,如果不在仲裁过程中采取一些临时措施,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产生严重的损失。因
随着世界经济的加速发展,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数量不断增多,这些活动有的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有时这种损害会突破国界。这引发了不少的环境争议。当缺乏条约的规制时,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能否作为一项国际习惯法的义务,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是解决跨界环境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  跨界环境影响评价起源于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其另一国际法依据是《斯德哥尔摩宣言》发表后所确立的一项国际环境法原则:国家有保证其管辖
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没有天然的关联性,投资仲裁根本目的也并非解决人权争端。自Biloune v.Ghana案以来,仲裁庭对投资者独立的人权诉请保持着谨慎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投资仲裁将人权完全排除于考量范围之外。尤其当投资者第一代人权等最根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仲裁庭不能也不应将有关事项完全忽略。事实上,若投资者有关权利无法得以保障,其投资保障更无从谈起。且若投资者人权第一代人权得以不当侵犯,投资仲裁程序
反请求(Counterclaims)并非国际投资仲裁所独有,无论是在解决本国公民之间纠纷的国内法院,还是在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法庭,反请求是被诉方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但是,由于早期国际投资协定以投资保护为宗旨,很少顾及东道国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益,尽管ICSID公约明确允许东道国提起反请求,但是投资仲裁庭往往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东道国的反请求。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崛起以及发达国家由单一的资本输出国
公共道德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例外规定己被纳入了诸多贸易协定之中。通过梳理援引公共道德例外规则的贸易纠纷,可以从个案的特定情形下把握一般例外条款如何通过解读和适用,在自由贸易和其他重要的社会价值之间尽可能地达成平衡。  公共道德规则作为WTO规则项下实体义务的“一般例外”,其宗旨在于保障各成员可以不受阻碍地采取相应措施追求重要的政策目标,但该等政策目标须符合第20条子项所涵盖的范围,并且政策的实施方式
在公司重组、企业集团化的运作模式下,母子公司很容易出现管理层混同,此时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子公司利益,传统派生诉讼难以发挥其功能价值。双重派生制度赋予母公司股东代表子公司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是派生诉讼制度在母子公司架构中的穿越运用和集团法下的逻辑引申。在美国判例法中发展起来的双重派生诉讼制度对于保护母公司股东权益和优化企业集团治理结构有着重要意义,日本也在近年的公司法修订中引入了这一制度
学位
腐败作为侵蚀现代社会的瘟疫,不仅严重扭曲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极大地损害一般公众的社会福利。二十多年来,腐败的问题引起了全球规则制定者的关注和忧虑,并不断加快与腐败相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制定。与此同时,腐败的问题也蔓延至国际投资领域,并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作为一种有力的抗辩手段被东道国频频使用。但是,在东道国也参与腐败的情况下,仲裁庭在裁决结果中往往对参与腐败的投资者予以“一边倒”的责任惩罚,导
随着泰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泰国意识到了改善国内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顺应了建立商业组织开始变得越来越小的趋势。泰国制定了“一人公司法案”以取代原来的《泰国民商法典》中关于“3人公司”的规定,作为激励投资者创立公司的方式,以更好达到治理中小企业的目的。  然而,在泰国建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还必须要关注并研究对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以及如何构建泰国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一人
学位
“穿透式”监管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广受讨论的一个话题,其首次出现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方案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呈现的跨界和交叉的特点,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实施“穿透式”监管规则。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强调资产管理业务要遵循“穿透式”监管的原则。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穿透式”监管是指越过金融产品的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