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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发生移转已登记为生效要件,由此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如在不动产一物二卖的场合,按此类规定进行处理不仅会造成法院执行困难的窘境,更会出现对第一买受人保护不足的弊端。本文在对比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从合同法和物权法两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该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问题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比较考察。对英美法中的契据交付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分析了其在不动产一物二卖中的防范和救济作用。然后,介绍了大陆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并对其价值和功能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我国不动产一物二卖的问题分析。本部分先从成因、行为评价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对我国不动产一物二卖现状进行详细分析。然后,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这种不完善所造成的司法困境,并分析了完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不动产一物二卖法律关系分析。对不动产一物二卖中的法律关系分别从合同法和物权法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认定前后两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后,从物权法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产生质疑。首先,对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制度进行介绍,然后分析其现实中面临的困境,以及该模式对一物二卖的影响。第四部分:不动产一物二卖制度的利益衡量。本部主要从财产利益的角度对各买受人的利益保护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分别从秩序、自由和效率三方面对我国法律规定对各买受人的利益保护进行评价,得出应在立法上加强对第一买受人保护的结论。第五部分:我国不动产一物二卖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分别从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合同法制度和物权法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合同法应当完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引入代偿请求权制度,并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二十条后面增加相应条款。我国物权法应当适当借鉴美国文据登记制度,同时应对第二买受人“善意”进行必要限制,并加强占有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移转过程中的作用。最后,总结全文,概括本文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成果,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