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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然而在落实到具体的制度方面还有所欠缺。森林的基础是林地,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生态效益和经济利益在实践与理论中多成对立状态,且生态效益多被忽略。环境保护视野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研究,有利于从环境保护的视角揭示林地的生态价值。我国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在以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制度框架下,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诸多的限制。随着民法生态化和物权法生态化理念的不断发展,以及“三权分离”理论的提出,本文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研究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基础。 本文从当前国家出台的政策结合梳理我国现存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研究的迫切及必要性。首先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进行界定,接着阐述林地承包经营权特殊性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联性;其次,从发包方、承包方和受让方的角度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针对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提出应当落实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主体的环境保护职责,从程序上和实质上落实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和适度放宽对受让方的资格限制的结论。再次,从环境保护视角出发分别研究了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各种困境、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和入股合作社,何种方式的入股更具可行性的问题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继续承包”与继承之争以及多继承人情形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分析。最后针对本文分析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抵押、入股和继承三种特殊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境与法理羁绊提出了为确保林地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协调一致发展的法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