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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至今已走过15年历程,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为社会管理作出了贡献。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社区矫正衔接配合管理工作中,主要表现在:各部门间处理问题的规定不统一,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措施不到位,造成司法实践中“不接收”、“收监难”等问题。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衔接意见》),对四部门在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中的重点问题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特别是缓刑犯的社区矫正衔接中一些问题还是十分突出,诸如居住地难确定、接收衔接不规范、收监落实难,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矫正程序进行,也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为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衔接管理机制,本文将以《衔接意见》为分析对象,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践,以我国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研究为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首先,以笔者工作中的收监案例引入本文,进一步阐述本选题的研究意义。其次,分析目前国内外关于社区矫正衔接问题的研究现状,国内研究中针对社区矫正衔接的问题、原因、对策分析,以及国外针对社区矫正衔接问题的一些经验。第二部分是关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概述。在分析学者们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界定“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定义,来厘清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基本内涵。接着分析了社区矫正衔接管理的相关理论,最后探讨了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价值定位。第三部分是社区矫正衔接中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衔接意见》中提出的四个程序为主线,从刑罚执行实务的角度剖析衔接配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主要包括:(一)社区矫正决定程序中,由于居住地难以确定和社会调查的必要性认识不统一等问题致使决定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刑罚的适用难以进行;(二)交付接收程序中人员和法律文书交付与接收的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容易导致漏管;(三)监督管理程序中脱管人员追查难,与公安机关直接的衔接配合难以实现;(四)变更刑罚执行措施程序中,收监衔接落实难,减刑衔接程序不具体等问题。这些公、检、法、司之间的衔接配合问题,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司法公信力。(五)对于衔接配合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沟通不畅、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措施有限。第四部分是健全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对策。针对司法实践中衔接配合的问题,根据问题形成的原因,文章提出完善社区矫正衔接机制的一些建议和对策。主要包括:(一)明确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的制度;(二)完善衔接配合管理的程序;(三)健全各部门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四)通过丰富监管手段、引进行政处罚等措施,减少监督管理中的衔接环节。本文希望能够更加细化社区矫正衔接管理的相关程序,以期对社区矫正衔接管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一点努力,最终应用到实践中更好地服务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