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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民法的价值理念中,男女之间的平等很大程度上反映在财产权利的平等上,而婚姻法的价值理念是要在保障家庭和睦的同时更加注重夫妻之间的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夫妻双方分配离婚财产的问题是当中最为明显的表现。尽管立法有意注重离婚女性的财产权益保障,但现有的立法规范对于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保障依然不充分,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婚姻法的价值由以往的保障婚姻家庭和睦为旨趣转向了更加注重夫妻双方之间个人的财产的形式平等。尤其是针对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家庭全职离婚女性而言,对于其离婚财产权益的保障更加显得重要,立法对于这方面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规范。离婚女性财产范围的界定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离婚女性的财产权益,据此而言,离婚女性财产权益除了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还包括离婚女性所能够要求的基于生活困难而获得离婚经济帮助权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分配权益、付出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权益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权益。就此而言,离婚女性的财产权益涉及经济利益的都应当是其财产权益的保障范围,以此来实现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有效的保障。 梳理现行立法规范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发现现有的规范对于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保障而言仍然有所不足,表现在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权益不够细致,没有统一完善的计算标准和方式,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夫妻之间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在婚后所得收益中,其具体的分配制度不够完善;现有的立法所规定的关于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狭窄,受到较多的立法限制;现有立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而言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和具体的操作标准,最为关键的是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当中在处理离婚女性财产权益问题上,家庭全职离婚女性对上述权益的分配尤为显得迫切。家庭全职离婚女性是指在离婚之时没有全职或者兼职相应的社会职业,专门以照顾家庭生活为主要任务的女性。家庭全职离婚女性基于其特殊的身份特征和职业状况,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婚之时难以有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因此离婚之后的生活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和经济困境,有必要在其离婚的时候给予较为公平的离婚财产权益保障。 综合比较法层面典型国家在离婚女性财产权益保障上的立法规范与实践操作,本文认为,《婚姻法》体现的婚姻自由与平等这两项基本原则体现出家庭全职离婚女性的离婚财产权益保障符合这样的原则要求,鉴于此,保障家庭全职离婚女性财产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建立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分配制度、扩大家务劳动理论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制度设置和赔偿标准。首先要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就家庭全职离婚女性而言,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等保障基金也应当纳入分割范围,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范围应当加以扩大,其具体的范围应当包含孳息与自然增值部分;其次,完善《婚姻法》第40条关于家务劳动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形,也应当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以此实现夫妻利益公平;最后,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言,要具体明确其赔偿的范围和损害赔偿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