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刑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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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著作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显著提升,成为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实施,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激励了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侵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离不开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著作权保护作为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通过开展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对著作权权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就刑事保护而言,国内立法正在逐步完善。从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到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再到2001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新增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条款。从1998年到2011年,更是先后颁布了四个重要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具体适用标准予以明确。国际化方面正在不断融入,已逐步加入一些列重要的国家公约。可见,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立法,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与著作权刑事立法相适应,我国关于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学术研究也得以蓬勃开展。学术界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基础理论、犯罪构成、刑罚适用、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广泛研究,使学术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相互促进,但也尚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继续深入探讨。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刑事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探索了研究路径和架构体系,对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七章内容,下面分别将其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从著作权刑事保护涉及的公权与私权关系、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弱保护与强保护的关系分析着手,强调在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树立的理念。著作权是公共性很强的私权,但这并不能改变著作权在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对著作权进行刑事保护,无论是从刑法发展还是实有权利角度来看,都具有正当性。在著作权的刑事保护中,对私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都是不可或缺的,也是相辅相成的,但在市场经济观念深入发展的今天,在价值选择上注重权利优先,突出或把私权的保护放在主要位置,将会更利于对著作权的有效保护。这种价值选择也会引导立法和司法更关注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关注和保护。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化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也要符合本土化的要求,可以在满足著作权国际保护最低保护水准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著作权刑事保护水平,做到实现遵循国际著作权规范与维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战略的选择可以在犯罪圈的规定上,采取形式的强保护战略,尽可能扩大刑事保护的范围,实行严重侵权行为的犯罪化,实现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国际化;在惩罚力度上,实行弱保护战略,弘扬刑罚谦抑和刑罚经济观念,走轻刑化和非刑罚化道路。同时,强调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对著作权保护的协调一致性。第二章,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部分主要从著作权发展的历史和国内现实、国际发展的需要角度论述对著作权进行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可以看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著作权的主体范围、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不断扩大,地域性限制被突破,逐步走向国际化;著作权保护手段也进一步丰富,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外,刑事保护开始受到重视并不断加强,使著作权刑事保护成为各国著作权立法的必然选择。从国内来看,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除在总量上呈现一个逐步增长趋势外,其犯罪的手段、对象和犯罪的主体、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呈现新的特点;从国际上看,加强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必然需要。基于国际压力和自身发展需要,用刑法手段来保护著作权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但如何进行著作权刑事保护,必须适应一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单纯地降低刑事门槛,并不是最佳选择。第三章,当今世界著作权刑事保护的考察与评论。本部分主要对著作权刑事保护进行比较分析,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国际公约中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异同,得出对我国的启示。从比较中得到的启示是,一个国家的著作权刑事保护制度只有是适合本国国情,才能发挥它的最大功效。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在成立条件上,与此相适应,可以规定必要的情节和数额,但不必限制以营利为目的,在主观上要求故意即可。刑罚设置要与保护范围相适应,可增设资格刑,完善被害人救济制度。第四章,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现状和不足。本部分主要对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进行了历史回顾、现状概括和不足分析,为立法完善提供现实基础。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从90年代后逐步完善,现行著作权刑事保护涉及的主要法律是1997年《刑法》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四个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模式、目的犯要求、保护范围、行为方式、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刑罚配置、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等方面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五章,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评析(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争议问题评析。本部分主要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认定存在的困惑。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中的“其他作品”不宜做扩大解释,数据库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对象中的“其他作品”;“未经许可”存在四种情况,“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但出租行为不应包含于“发行”之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需要有明确标准,可按照获利数额来认定;单位犯罪数额与自然人犯罪数额可适用相同标准。第六章,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司法实践评析(二)——侵犯著作权犯罪司法中常见问题评析。本部分主要对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他罪、特殊形态、罪数形态的认定进行分析。对著作权网络犯罪的认定和著作权刑事保护程序的运用进行分析。正当使用他人作品,既不构成侵权,更不会构成犯罪。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区分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和客观方面是否达到入罪标准着手。与行政违法区分主要看有没有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严重程度。侵犯著作权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主要从构成要件着手。在犯罪形态上,侵犯著作权犯罪可以存在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认定关键要看是否存在共同故意。罪数形态的认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以自诉为主更符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理念,同时在举证责任上,可在部分场合有条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第七章,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完善。本部分主要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探索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的完善方向。在立法模式上,可采用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犯罪构成上,取消目的犯规定,行为方式上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平等保护,加强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完善定罪情节标准;在刑罚体系上,适当调整法定刑幅度,完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在机制上,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和民刑关系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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