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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金融已成为社会再生产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金融活动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的纽带。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的过程中,农民面临的核心问题是融资问题,融资的主要来源方式有三种:一是内部积累即内源融资,二是银行贷款即间接融资,三是证券融资即直接融资。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加上我国证券市场仍不发达,致使我国农村直接融资能力有限,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在农村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农村间接融资是指有信贷需求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体通过在乡村、镇设立的农村银行业金融组织及分支机构购买金融工具以获得所需资金的行为。本文的目的在于针对我国农民贷款难与农村金融机构难贷款的现状,分析其影射的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及成因,以期提出有助于完善整个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建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我国农村间接融资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融资作了广义与狭义之分,说明资金来源的三种渠道,在此基础上提出间接融资是农村融资活动的主渠道,结合融资的概念与农村间接融资的供给主体,对农村间接融资进行了界定;然后从微观角度即三农角度来分析我国农村间接融资的特征:供需矛盾突出、信用环境相对较差、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对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部分是国外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考察及启示。先介绍了美国、日本、印度三个国家的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然后总结它们对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启示,以期立足于本土资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第三部分是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成因。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是:融资渠道狭窄、农村金融支农功能弱化、融资供给主体缺乏竞争、与农村间接融资配套的担保、保险法律制度缺失。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制约、金融监管过严、政府的不当干预、法律制度供给滞后于经济发展是造成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缺陷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是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完善的设想。首先,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社会正义的角度论述了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其次,提出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完善坚持的原则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衔接配套的原则、金融市场稳定、安全的原则。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农村间接融资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体系;以完善融资供给主力农村信用社作为切入点;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与农村间接融资配套的担保、保险法律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