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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哲学界关注的热点,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作为新相容论(New Compatibilism)的代表,他的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在详细考察法兰克福新相容论的基础上,讨论这些理论的优缺点并对其局限性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文章主要包括三个章节。第一章概述了 17世纪以来关于因果决定论与自由意志关系问题的主要争论,不相容论者提出了 "后果论证"(Consequence Argument)来证明决定论与自由意志不能同时为真,相容论则认为在决定论的前提下自由意志依然存在,17世纪以来的相容论主要包括经典相容论(Classical Compatibilism)与新相容论。第二章详细讨论了法兰克福新相容论的主要内容----"法兰克福反例"(Frankfurt-style Counterexamples)与"层序动机理论"(Hierarchical Desire Theories),前者通过证明PAP原则的错误,对传统理解中的"自由意志需要AP作为必要条件"这一原则进行了反驳,后者则是对自由意志传统理解中另一原则"行动者必须是行为的根本来源"的进一步阐释。"法兰克福反例"受到了"自由闪烁策略"(Flickers ofFreedom Strategy)以及"两难论证"(DilemmaDefense)的挑战,马丁 ·费舍尔(Martin Fisher)对前者进行了回应,其他相容论者则通过对"法兰克福反例"的重构来应对后一挑战,这些重构的例子包括"无先在迹象"版本(No-prior-sign Examples)、"妨碍"版本(Blockage Examples)、" 内在迹象"版本(Internal-sign Examples)以及"必要条件"版本(Necessary-conditionExamples)。"层序动机理论"主要受到"无穷倒退"问题(Infinite Back Problem),以及"全面挑战"(Comprehensive Challenge)与"局部挑战"(Local Challenge)的威胁,但法兰克福以及支持者对此都进行了有效的回应。第三章主要是笔者对法兰克福新相容论的评价以及对其局限的一些改进意见。笔者认为通过对自由意志传统理解中两个原则的具体讨论,法兰克福有效地论证了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相容关系,并且其理论本身具有较强的协调性与完备性。虽然法兰克福理论具有诸多优点,但仍存在一些局限,其中包括缺乏对道德责任与自由意志关系的详细讨论,个人认为自由意志虽然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道德责任还需要"主体的行为具有社会性"这一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