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事人质证程序是司法证明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本文通过对当事人质证程序的构造分析以及程序设置理论依据的探讨,并结合比较法的研究,尝试从当事人与法官的作用分担角度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当事人质证程序。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对当事人质证程序的构造进行分析。从静态构造的角度对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细化分析。从动态构造的角度对当事人质证程序动态运作“顺序和方式”进行阐述,呈现当事人质证程序的“立体构造”之影像。通过对程序的主体性、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官审判权的平衡以及辩论主义理论的探讨,以期对当事人质证程序完善提供指引。第二章:对我国当事人质证程序的现状考察。首先是分析现行立法问题,主要存在立法理念偏差,缺乏可操作性,质证的构成要素不明、立法规定相互冲突等问题;其次是实践问题,包括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法官的质证操作不一、职权干预过多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进行剖析和反思,为第四章的完善建议提供依据。第三章:域外当事人质证程序的考察与启示。作为英美法系之典型的美国,其质证程序是以证人为中心的交叉询问为主要内容,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的质证程序主要体现在其法庭调查制度中,而日本则是建立了一种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指导为辅的质证程序,强调了当事人和法官的作用分担。日本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为我国当事人质证程序的完善提供了思路。第四章:我国当事人质证程序的完善。确立辩论主义的核心内涵以充实当事人质证程序,主张从当事人与法院在当事人质证程序的作用分担的角度入手,在当事人质证程序的规范方面,立法应明确质证的要素,应确定不同的质证方式和规则。明晰法官对质证程序的引导控制权、释明权、整理争点的决定权。赋予当事人“申请权”和“异议权”确实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在完善当事人质证程序的配套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备,庭审质证笔录的规范以及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