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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学者认为,离婚导致婚姻当事人共居关系的解除,但是共居关系的解体并不影响婚姻当事人原共居房屋的价值。换言之,离婚非但没有消灭当事人对房屋的需求,反而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增加了他们对房屋的需求量。1因此,房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双方都高度重视的问题。而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按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等多种方式的购房逐渐增多,房产类型也变得愈发复杂,这使得房产分割问题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热点和难点。《婚姻法解释(三)》在各界的争议中出台,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它的出台没有平息已有的争议,甚至有些争议因其出台而变得更加激烈。因此,合理解决实践中的各种房产争议,改善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填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争议较为激烈的婚前按揭房分割和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分割这两类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考虑到我国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关系较少,且处理约定财产制下的房产归属认定及分割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房产分割离婚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法定财产制场合,因此本文主要是在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探讨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先简要介绍了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争议最多的两种房产类型。然后以两个以实际案例引出本文将探讨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并通过分析两个案例分别列举了《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在这两种房产类型的分割过程中仍然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第二章主要针对婚前按揭房的分割问题展开论述。首先点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难点是一方婚前购房并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并将产权登记在购房者一方名下的情形。第一节指出了判定此类房产的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几种因素,并一一分析了考虑这些因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节是本章的核心,主要讨论了学界对房产增值部分的性质认定及在离婚诉讼中对婚前按揭房和增值部分的分割方法,并对补偿金额提出了一个具体的计算方法。另外,还讨论了司法解释中未涉及到的房产贬值问题。第三节则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漏洞及法律空白提出一些补救的建议。第三章首先从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出发,讨论了出资为不同性质时的处理方法,以及认定其性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第二节、第三节分别从出资方式的不同分析了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出资购房和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子女购房时的处理方法,并主要探讨了父母基于赠与的意思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本章内容对父母出资的各种情况做了详细的分类,分别介绍了各界对这些情况的看法和评论,并提出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