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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瑕疵的被害人承诺理论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典型的瑕疵的被害人承诺和非典型的瑕疵的被害人承诺两个角度展开论述和探讨,以期从侧面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完善有所裨益。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将对被害人承诺的基本问题进行简单阐述和梳理,从整体上把握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基本框架,为后文引出瑕疵的被害人承诺理论奠定基础。该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学界对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存在争议,有必要对此予以介绍和澄清。第二,在概念厘清之后,有必要对被害人承诺存在的正当性与有限性根据加以探讨。被害人承诺之所以能够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存在,主要得益于刑法对公民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而被害人承诺范围的有限性则是出于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第三,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力,在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需要我们分情况予以言明。第四,通过对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进行阐述,能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何种情形下的被害人承诺是瑕疵的被害人承诺,即当被害人承诺缺乏某种或某几种成立要件时就是瑕疵的被害人承诺,其效力如何是本文主要介绍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即典型的瑕疵的被害人承诺。在被害人承诺各要件中,主观要件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只有在意志自由并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时才能体现公民的自主决定权,如果承诺人在身体或者精神上受到强制或威胁以及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必然是违背被害人承诺初衷的,所以本文认为主观要件存在瑕疵时的被害人承诺为典型的瑕疵的被害人承诺,而除此之外的在要件中存在瑕疵的被害人承诺称之为非典型的瑕疵的被害人承诺。在本部分首先介绍被害人意思表达不自由的两种情形下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果:基于欺诈的承诺并非承诺者自由意志的表现,不能阻却违法性,因此是无效的;基于胁迫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在具体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是否能够影响承诺人的意思自治。接下来将对存在认识错误的被害人承诺进行研究,主要从被害人和行为人两个角度来分析:在被害人存在认识错误时,我们重点探讨了被害人在单纯的动机错误下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的问题;在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时,学者们对被害人事前已有承诺,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这种承诺而实施侵害行为这种情况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主张此种情形按照犯罪未遂来处理,运用不能犯的理论来论证,由此既可以坚持对法益的保护又可兼顾行为的社会相当性评价。最后是对超出承诺范围的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研究,对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既包括对行为人的行为,也包括对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承诺,其中结果应限于必然结果,而不包括风险结果。最后一部分是非典型的瑕疵的被害人承诺,本部分介绍了对生命权的承诺和事后承诺两种情形。对于生命权承诺的限制本文主张在刑事政策中找到归宿;在事后存在承诺时,本文认为当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事后的承诺不能改变该事实的存在,也就无法阻却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