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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中国银行开始与香港东亚银行在信用卡领域开展合作以来,信用卡就慢慢走进中国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信用卡市场的起步与发展落后于发达国家,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信用卡业务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截止2013年发卡量已达到3.91亿张,信用卡持卡用户成长为金融消费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信用卡开卡量和授信额度的增长,许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在信用卡交易中,银行和持卡人的纠纷主要集中在罚息的计算方式上,国内银行大多数采用全额罚息,只有工商银行采用余额计息法。全额罚息是否合法?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持相反的观点。银行作为金融行业尤其信贷领域的“垄断者”,在贷款定价方面掌握着主导权,信用卡消费贷款作为贷款种类之一,虽涉及用户较多却也只能被动接受银行的定价。银行认为全额罚息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手段,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规定,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在审理银行和持卡人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时也和银行持相同的观点。持卡人和学术界认为全额罚息对持卡人已还清的部分欠款仍计算利息是不合理的,加重了持卡人的还款责任,在信用卡领用时银行对于全额罚息条款往往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全额罚息应为无效的格式条款。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的全额罚息条款也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尽管饱受争议,银行却没有将全额罚息取消,鉴于我国信用卡市场的现状,全额罚息现在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全额罚息问题反映出我国银行业开放程度和创新程度有待提高,个人征信体系需要完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发展初期盲目追求开卡量和业务收入的增长。这些问题不能单靠立法来解决,需要多方面的改变和协调。美国作为信用卡的发源地,在信用卡立法和银行创新方面都值得我国学习,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信用卡法律体系的建设要以现有的关于银行的相关立法为基础,增加关于信用卡交易的专门条款或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市场发展状况适时出台相关办法。银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引导银行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放眼长远承担起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责任。银行和持卡人作为信用卡业务的直接参与者要从自身做起,银行追求利益增长的同时维护好与持卡人的关系,以损害持卡人利益来获取利润的增长是暂时的,持卡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做盲目消费的刷卡族,珍惜个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