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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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互联网兴起的时代,网络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构建的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联系逐渐密切。网络空间也由早期现实与虚拟界限分明的二元结构,发展成为边界日益模糊、日趋融合的一个一体多面的空间结构,网络对现实的影响日益加深。此时,网络中的某些行为可能会给现实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也可能会引起现实中受到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因而,网络犯罪行为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有的传统刑法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网络犯罪。2013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产生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但是,相关解释出台后就受到了学界的质疑,认为解释让寻衅滋事罪本就明显地口袋化特征进一步地扩大。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该罪被广泛适用后,学界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本文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通过北大法宝收集了寻衅滋事罪和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一审判决书。通过对案例的阅读和整理,分析目前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司法适用困境审视并分析其成因。目前存在的司法困境主要是司法认定的标准不一致、与网络诽谤罪之间的区分不明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量刑标准的不统一。通过分析可发现造成上述司法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罪状描述的抽象性;二是危害行为的高度相似性;三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清。因此,要发挥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制作用。首先,通过主观的客观解释论要厘清关于网络空间的概念,明确网络空间的认定以及与网络诽谤罪的区分。其次,对于“虚假信息”和“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认定,需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关的认定标准,防止主观擅断。最后,对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应该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不能因为维护社会秩序而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本文通过对网络型寻衅滋事司法适用相关问题的研究,能提高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的准确性,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笔者由于理论水平有限,对于本罪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仅提出一点笔者自己的看法。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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