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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从元哲学问题出发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进行研究,揭示了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局限性,吸收其有价值的思想。为中国构建面向利益多元化和分化基础上的价值体系准备思想资源。论文既研究了罗尔斯的经典文本的核心思想,又研究了诺齐克、哈耶克、哈贝马斯、麦金太尔、桑德尔等西方著名学者与罗尔斯的主要分歧,对西方学术界从不同的方面所展开的对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批判作了研究,对他们争论的几个政治哲学及相关的元哲学问题,即平等与自由、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事实与价值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作者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出发进行应对与重新解读,进而表明了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和分析方法。而分析和评述本身意味着我们也介入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争论之中。本论文从五个方面展开了对罗尔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第一,关于罗尔斯的原初契约论及其哲学方法论意义问题。论文在承认其原初契约论存在虚拟的假设的局限性基础上,探讨了其中的哲学方法论意义。一方面,认为罗尔斯对原初状态,尤其是“无知之幕”的哲学设计,是一种简化的证明方法,是一种公共反思和自我澄清的手段,是一个思想试验设置,是对价值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的理性分析程序,是克服价值观上的相对主义、怀疑主义、虚无主义的比较有效的公共理性构建方法,具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另一方面,罗尔斯的“反思的平衡”方法是当代辩证法的一种形式,是辩证法向实证——经验方向转化的尝试,这种辩证法对发现社会价值与寻求意义、证明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具有方法论意义。第二,在有关社会和经济领域中的平等与自由的优先性问题上,论文得出了两点结论:一是认为,罗尔斯的平等观点是至今最彻底、设计最为精巧的平等观。它要完全克服自然的偶然因素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人的任意影响,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并由差别原则补偿因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倾斜,具有人道的平等的精神价值。第二点是,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与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分配理论产生分歧重要原因在于,如何看待有关资质才能的权利问题。罗尔斯认为资质才能的分配是任意的,不应得的,是集体的财产,是一种共享的利益,不能由天赋来决定分配的结果。而诺齐克认为个人对资质才能是有权利的,它是个人的财产,对由之而产生的东西也是拥有权利的。文章指出,这二人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并提出个人和社会对资质才能都拥有权利,这种双重权利观点很好地解决了在分配问题上诺齐克的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与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的争论。并把这一观点作为实现平等,以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的权利依据,这是论文较为突出的贡献。同时,论文从哲学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看待资质才能对分配的影响问题进行了探讨,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权利理论。第三,在理性的作用限度与范围问题上,论文对罗尔斯的建构理性主义方法及<WP=138>理性主义的制度正义论进行了研究。系统地总结了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观点及其与唯理主义、建构论理性主义的区别,以及哈耶克对罗尔斯政治建构主义与公平分配理论的批判。在此研究的基础上,论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出发,从经验与理性的辩证关系出发,对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的片面性及其危害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并对其合理性和价值给予了肯定。最后,论文对理性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探讨,对理性在社会发展中,在秩序的形成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分析。提出既要发挥理性的设计作用,又要尊重经验,在尊重经验的基础上超越经验的有限性、片面性,同时也要限制理性作用的范围,避免教条主义。论文指出了克服理性的建构性与理性进化性的矛盾和片面性的途径就是实践,在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的作用,通过相互制约,克服各自的极端化倾向,达到合理平衡,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既不能默认进化论理性的自发盲目性,也不允许建构理性独行其道。第四,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论文研究了休谟和波普尔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以此为基础研究了哈贝马斯对罗尔斯关于正义与真理分离观点的批判。论文认为,罗尔斯将正义与真理分离体现了他在理智上的狡猾和政治上的明智,而哈贝马斯关于正义与真理不可分的观点则表达了他重建被后现代主义摧毁和拆解了的理性信念,以及追求一种共同的价值理解的愿望,其思想是深刻的。二人的争论表明西方在价值多元与追求共识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的争论是这种内在冲突在哲学上的反映而已。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论文对事实与价值的关系这一元哲学问题进行了重新解读。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中,得出马克思哲学在事实与价值问题上是一元论与二元论的辩证统一论。这是作者从马克思哲学的固有逻辑中得出的结论,表达了自己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理解。第五,在个人与社群关系问题上,论文研究了社群主义对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批判。论文主要分析了麦金太尔从整体上对西方社会文化的批判,介绍了他关于西方社会已陷入道德危机的观点,研究了他对以罗尔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