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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现代运输技术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海洋资源开发活动日益频繁,海洋污染事故也日益增多,给全人类的海洋环境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我国处理发生在我国海域的海洋污染事故,较多关注的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船只破坏、养殖渔业损失、野生渔业资源损失等。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损失,通常忽略,或者赔偿不充分,造成潜在的海洋生态损失无法挽回。本文将主要围绕海洋生态损害的涵义、内容、特征,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国家索赔法律构建六个方面来阐述,其中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和评估是本文的重点以及难点。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海洋生态损害的涵义、内容、特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海洋生态损害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涵义从生态学、法学两个角度来界定,可以更好地理解生态损害侵害的客体。内容是对涵义的扩展,有利于对前文和后文的进一步理解。生态损害的特征将生态学和法学角度融合,为后文国家索赔体系做好了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涉及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主要阐述了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的法理分析,包括所有权理论、公共信托以及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持和相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索赔,主要阐述了其代表权的理论基础,以及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的监管体制的不足。第三、四、五部分主要内容是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以及生态损害评估。通过与国外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目前对责任者的定义模糊,对赔偿范围多为原则性规定,指导评估和赔偿范围的法律规范效力低会引起质疑,给海洋生态索赔实践带来了困境。第六部分主要内容是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体系建构,主要针对上述章节我国国家索赔主体、责任主体、赔偿额确定方面存在的漏洞,阐述其对我国目前生态损害实践带来的困扰,并依据现有和国外的法律制度提出一个补充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