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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民法的总分则体系来看,导致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证成德国民法物债二分财产权体系的要素之一,由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决定权利类型,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这不同于研究物债二分体系的另一个切入点即权利类型和效力,如请求权和支配权、相对权(性)和绝对权(性)等。本文正是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一切入点来研究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的。相对于从权利类型和效力来研究物债二分体系,从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来研究物债二分体系或许能为解读物债二分体系提供些许方法论上的启示。从法律行为来解读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即是从权利变动的角度来解读。权利变动对应于日常经济生活即是“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物和债为什么有不同的效力,可以说是因为导致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不同,具体来说是作为意思表示核心要素的效果意思不同,不同的意思表示组成不同的法律行为,财产权领域主要就是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在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体系规则如债的原因主义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契约自由与物权法定主义等,从而发生债权和物权的不同效力,这就是物债二分的体系。基于上述主旨,本文的论述结构如下:第一章简要叙述物债二分体系的理论沿革及理论构成,指出物债二分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法律行为的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是这一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第二章首先阐释了从法律行为解读物债二分体系的思考进路,然后在说明了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了“常态交易过程的法律结构”、“交易过程的逻辑切割”、“出卖他人之物”和“二重买卖”的法律结构等四个模型对交易过程从法律上进行了解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行为本质在于对交易这一日常生活中的经济行为作出法律解释、赋予其法律意义,并最终确定其法律效果,由此法律行为作为引起权利或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要件,使我们理解和描述物债二分这一法律效果变得更加简单易行;第三章接着第二章的论证,选取了债的原因主义和物权行为、契约自由和物权法定主义等分别适用于债和物各自领域的不同典型规则,从债物两个层面进行简要的论述,以此验证和还原第二章的论证,即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才能更加完整地理解物债二分体系;最后是文章的结论,认为法律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是物债二分理论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从法律行为来解读物债二分体系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方法论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