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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直至废止死刑,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和努力的方向。在限制死刑的过程中,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越来越被看重。但是,这些“生刑”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由此严重影响了其适用效果,也限制了司法机关对其的合理适用。立法者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些缺陷的存在,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强化了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的威慑力。为更好地限制死刑,提升死缓、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生刑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文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域外经验,就这些刑种的进一步调整提出了个人拙见,以期能更好地推动我国限制死刑的改革。
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限制死刑的时代背景,以及本文对“生刑”范围的界定。
第一章限制死刑语境下我国生刑改造的原因。本章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结构配置衔接、刑罚目的的实现以及司法实践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过度依赖等五个角度,详细解释了限制死刑语境下改造生刑的必要性。
第二章限制死刑语境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改造。《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死缓与其他刑种的不衔接问题作出了调整。但是,调整后的死缓制度仍然存在着考验期设置僵化、考验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本章从限制死刑的角度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造措施。
第三章限制死刑语境下无期徒刑的改造。无期徒刑本应是最重要的死刑替代措施,但是,我国无期徒刑制度尚存较多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其替代死刑功能的实现。本章立足中国实际并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对症下药,明确了改造无期徒刑的观念定位:“无期徒刑的执行以假释为主,以减刑为辅”。并且,通过假释、减刑制度进一步将无期徒刑改造成三级无期徒刑,并以此为基础来妥善解决无期徒刑与死缓的衔接问题、无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处理问题。
第四章限制死刑语境下有期徒刑的改造。《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有期徒刑上限的改造是合理的。不过,针对长期有期徒刑犯的行刑措施,也应当做到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
第五章生刑改造可能带来的问题及其破解。生刑改造将会延长部分服刑犯的服刑期,这将会给这些服刑人和监所部门带来许多问题。本章在剖析新问题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个人意见。
在结语部分,笔者指出,通过完善生刑来限制死刑需要立法改造与司法措施齐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