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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重于泰山,社会各界普遍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接连出现,刑法学界也愈加重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问题,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研究逐步深入。我国现行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体系不够完善,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相关罪名,主要涵盖生产、销售、监管等行为,但忽视存放、储藏等持有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加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以衔接生产、销售环节的相关犯罪,完善食品安全犯罪体系。本文旨在研究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构设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从五个部分阐释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第一部分,界定不安全食品的范畴。依据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笔者认为不安全食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第二部分研究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理论基石,即持有型犯罪。从纵向、横向方面研究持有型犯罪的发展历史及持有型犯罪的概念,并深入分析持有的内涵、性质和持有型犯罪的特征。重点研究持有型犯罪的特征,提出持有型犯罪五大特征,对象物的特定性,持有行为的支配性,持有行为的时间连续性,持有型犯罪的补充性及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特征。第三部分,论证增设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必要性。增加该罪主要因为,危害食品安全的持有行为频发,持有不安全食品危害严重需刑法加以规制,增加该罪有利于遏制、预防食品安全犯罪,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第四部分,从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四个要件,具体构建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着重分析该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与持有型犯罪相比较,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客观方面特征明显,强调行为人持有一定量的不安全食品,且不安全食品的来源与用途无法查证。最后,在第五部分提出持有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具体罪名为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运用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提出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的各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