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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已经成为我国最为关注和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屏障,如何发挥作用预防和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虽然我国的环境刑法正在逐渐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罚代刑、重罪轻罚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更是几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对于我国环境保护极为不利。尽管1997年新《刑法》分则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我国现有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规定种类单一,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适用财产刑即罚金刑,同时对法人犯罪的情形施行双罚制。然而,自由刑的运用并不能遏制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持续作用,只能对犯罪人的暂时再犯可能性加以预防,这样就使刑罚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而罚金刑本身也存在不完善之处。目前在环境污染犯罪领域还存在非常多的争议,在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概念、如何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等方面莫衷一是、众说纷纭。换言之,忽视环境污染犯罪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只会使立法规定形同虚设,得不到有效的遵守。本文以环境污染犯罪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缺陷,借鉴国外环境领域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对策。本文共分为五部分,首先是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写作背景。正文共分为4章。第1章是环境污染犯罪的概述。首先探讨环境污染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然后是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的缺位,包括立法不足和司法的障碍。第2章是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哲学和伦理学根据、法理学根据、刑法学根据。第3章重点分析了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第4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详细论述了环境污染犯罪的类型及其刑事责任的实现。首先具体论述了每一类环境污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现,然后又着重分析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不足及其完善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