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自治是企业在市场环境下治理公司的一种方式,而将这种方式发挥出最大作用的手段就是制定合理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的规范,对企业长期的经营与发展有深远的影响。但现实中大多公司经营者以及发起人对章程的认识程度还是不够,制定的公司章程仍然照搬照抄《公司法》条文,并没有体现公司特色,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个合理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化、格式化,就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法学界关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这一问题,虽然能够见诸于部分学者的论文,但大多从公司章程的某一角度或某一方面进行论述,不够全面,又或者题目虽为公司章程的效力,但阐述的时候大多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等理论性角度出发,与公司实务结合得不够密切。本文建立在部分案例的调查基础上,用真实的案例及相关数据揭示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说明公司章程的条款在对公司内部成员以及第三人产生的效力的过程中所引发问题以及司法现状,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司章程效力的实证分析。本文从调查公司章程的效力的案件所得出的相关数据入手,在客观地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章程类案件的分布情况之余,引出下文将要具体阐述的内容:公司章程的效力包含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第二部分,公司章程的性质。在对公司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进行具体阐述之前,需要先解决公司章程理论的前提问题:公司章程的性质。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各路专家各抒己见,在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而界定公司章程的性质又有助于更好地研究本文提出的问题。因此,笔者在对学界相关观点进行分析之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不应该从单一的角度去分析公司章程的性质,而应该从两个维度考量,不仅包含自治法规范的特性,也有合同法的应有之义。第三部分,公司章程的内部效力。首先,论述公司章程对哪些内部成员有效,并解释其对公司、股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产生效力的权力来源;其次,根据笔者在前文收集的数据,总结出几种比较集中的因公司章程内部条款引发纠纷的类型;最后,指出虽然学界对于公司章程具有内部效力的观点没有争议,但由于实践中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等多种原因,法官对于公司章程在多种利益之间进行取舍与衡量时作出的一些规定,没有统一的裁判指向,容易形成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第四部分,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公司章程对外部第三人具有约束力的权力来源是论证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的根据。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第6条与第17条提到的两个问题——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与公司越权为他人提供担保,具体分析章程的对外产生效力的类型。文章的最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不能突破《企业破产法》语境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主张维护公司自治的空间,同时,也认为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行为之前有审查对方公司章程内容的需要;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文认同《九民纪要》的裁判指向,认为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是认定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并且将审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为认定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来源和基础,这其实也是肯定了公司章程具有的对外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