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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马法诞生一直到近代,尤其是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地表的平面利用为主。现代社会,人口快速膨胀,城市化进程加快,地表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类迫切需要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对土地的立体研究有利于人类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空间权研究逐步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地下铁道、地下商场、地下人防设施等土地立体化利用情形陆续出现,使得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转向立体成为现实。同时,由于拥有“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权力效力的绝对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存在,随之因对土地空间所有和利用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也开始显现,但是传统的绝对所有权原则并不能有效解决这类新的问题。从19世纪下半叶以来,许多发达国家先后在民法典、特别法、司法判例或者通过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正式确立了地下空间的所有与利用的法律制度。世界发达国家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实践表明,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不但可以缓解城市发展与土地稀缺之间的矛盾,而且为城市的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也兴起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热潮。但是由于缺乏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规范,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在我国,虽然在地下建设的地下街、地下铁路及地下通道等已俯拾皆是,然而相应的空间权学术研究与立法却十分落后,既没有相应可资参考的立法,也没有形成判例规则,甚至学术理论的研究也刚刚开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地下空间权制度,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也很薄弱,仅有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我国地下空间利用的现状及考虑未来开发利用空间的可能性,立法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国家加快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因此,探讨地下空间权的理论问题,论述以法律调整地下空间权法律关系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对地下空间权的相关立法既富有理论指导意义,又颇具有实践价值。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地下空间权理论的分析和对一些国家空间权立法实践的介绍,结合我国特有国情,对我国地下空间权制度构建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能为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及实务有所参考。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交代本文所指的地下空间的概念范围,指出地下空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下空间所享有的支配和利用的一项新型权利。详细阐述国内外地下空间利用的历史发展进程,以及由此产生的空间权理论,着重于地下空间权的法理分析。包括地下空间权的性质、地下空间权的特征、地下空间权法律关系以及地下空间权理论对传统物权理论的突破。分析了地下空间权的产生,指出目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及学术研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点明本文的写作意旨。第二部分介绍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空间权上的立法实践,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地下空间开发现状,指出我国地下空间权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权制度上提出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