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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拉开了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序幕。笔者以上海、重庆的房产税方案为例,从法理学视角,对我国房产税方案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研究,以期探索可行的完善我国房产税的方案。在本文第一章介绍了选题的出发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思路、写作方法等。第二章,笔者首先对房产税概念进行界定并阐述其政策与法规演变历史,认为我国当前的房产税界定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房产税是一致的。其次对房产税及其与物业税的概念进行辨析,笔者认为沪渝方案的房产税实质上已经不是1986年房产税,而是演变为极类似于国外物业税的税种。再次分析了房产税的制度环境问题,包括税收法规所呈现出的问题与立法过程中的问题。最后分析了房产税与宪政的关系,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宪政平行关系,中央与地方间税收管理体制的宪政平行关系。第三章将会从税收合法性原理的角度出发,首先,针对房产税的立法依据、立法权来源、立法程序等方面对房产税所存在的非合法性问题进行辨析,指出现阶段开征房产税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其次,在土地出让金存在的前提下,不但不应该开征房产税,而且开征本身就是重复征税;最后,重庆方案中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的行为,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四章将会从正当性原理出发,分析我国房产税方案的非正当性,包括房产税开征的目的、用途、征税对象以及征收条件去分析房产税在当前开征所存在的非正当性问题。第五章,笔者认为我国的房产税方案虽然条件尚不成熟但其的开征对于中国税收体制的完善与地方税源的补充有一定意义,同时,有中外的发展基础可以借鉴,故而笔者认为应该在税收法定、税收保留与公民同意的原则的指导下考虑全面开征,在立法与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去完善未来的房产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