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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是一个客观存在,它不仅无法避免,而且适度的纠纷对社会的进步具有推动作用。既然无法避免纠纷,就要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生活中的纠纷。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在中国源远流长,在解决纠纷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古代调解制度,符合了统治者的价值期待,是古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为贵”思想深入人心,人们倾向于选择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实现和谐相处。民事调解制度是伴随着中国革命的成功逐步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调解先后经历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等阶段,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生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受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响,理论界、实务界在一段时期内一度轻视调解,导致调解化解纠纷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的重要性愈发得到显现,调解工作的开展受到重视。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现行的民事调解制度发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种种弊端,如在审判权、调解权与当事人诉权之间界定不明确、调解的合法原则与调解方式自身规律相背离、调解的范围过宽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着调解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对现行调解制度予以完善。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应以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强化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弱化法官在调解中的权力着手,突出自愿原则为方向。通过确立民事调解原则、调解范围,建立调审分离程序,构建和解程序,建立有别于审判程序的独立调解程序,将庭前准备程序纳入调解程序,实现调审对接,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民事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较高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需要我们从各种角度去实践、改革以期完善,而改革和完善调解制度,要符合我国的国情,要符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策略,以利于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所具有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维护稳定”的整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