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即逃税罪中的刑事免责条款为研究对象,将其分为刑事免责条款与刑事免责条款的排除情形,前者是指第201第4款“但书”前的内容,后者是指“但书”后的内容。虽距《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已有10年,但是对修改后的逃税罪,尤其是逃税罪的刑事免责条款仍有较大争议。在范冰冰的“阴阳合同”被曝光后,因其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但却未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而使公众对于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设置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认为本款的功能究竟是有钱人的“保护伞”还是增加税收的“催化剂”仍有待商榷。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序言、正文及结语。文章以序言部分为始,简要概述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内容包括逃税罪自《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以来,刑事免责条款面临的争议和误解,以及学术理论界对于逃税罪的刑事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适用时间、前置程序等的探讨,从而引出正文。文章的主体部分即正文部分。正文分为三章,分别是: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概述、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适用以及关于完善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几点思考。正文第一部分将对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规定及概念辨析进行梳理。首先,通过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立法沿革,探析刑事免责条款出台的背景,通过将本款与客观处罚条件、免除刑罚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与甄别,厘清本款的法律性质。并且从立法的背景与修改前偷税罪的实践困境入手,对本款的立法原意进行探究。其次,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概念辨析亦是本部分研究的重点,本款在出罪功能上有哪些限制都在本部分进行探讨,此外,本款因其独特的法律性质而与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和违法性阻却事由不同,从适用范围到出罪原因再到适用结果对三者进行一一区分,可以更清晰地知晓本款的概念。正文第二部分研究的对象为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的具体适用。第一,在本款的适用问题中,前提为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前置程序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并对实践中仍有争议的“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和“已受行政处罚”进行解读,此外,扣缴义务人是否适用刑事免责条款也是解读本款适用问题的要点之一。第二,进一步探讨对刑事免责条款排除情形的理解,“五年内”的计算期限、“受到刑事处罚的”的几种情形、“税务机关”的范围和“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理解问题都在本部分的研究之列。第三,以王文龙案为例,对逃税罪刑事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正文第三部分将对完善逃税罪刑事免则条款进行思考,第一应完善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的问责机制,通过明确问责主体、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式、问责程序、问责后果来构建税务机关行政不作为的问责体系;第二应完善行刑立法及相关工作机制,具体措施有:设置数额界限,构建阶梯式免责机制;明确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界点;完善救济机制,行程权力制约体系;建立外部合作,提高对逃税案件定量的准确性。结语部分将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