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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机制是一种导向式的、非强制性的制度。审计声誉机制作为审计行业内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切实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种制度,能够起到规范审计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作用。声誉机制最主要的作用为有效传递市场信息、节约交易成本。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如若审计声誉机制有效,当审计毁誉事件发生后,事务所将因此遭受社会公众的处罚,进而波及被审其他上市公司。国外已有诸多文献研究表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市场表现为审计声誉机制的强有效性,而我国过去相关文献对事务所审计声誉机制有效性的研究结果呈两极分化。2013年8月,证监会表示将联合国家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造假以及审计失败问题加强打击和处罚力度。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关注的是从2010至2015年来中注协公布的排名前百家事务所中,在中国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关事务所因对被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失败而遭受处罚的相关案例。研究在审计毁誉事件发生后,即受到证监会公告处罚之后,随着事务所审计声誉的下降,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收益、事务所的市场份额是否受到影响,以及被受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其他上市公司在处罚事件窗口期内是否呈现明显的负面市场反应,从而对我国事务所现行审计声誉机制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并且以证监会与国家财政部加强对事务所监管与处罚政策的出台作为时间节点,对前后各三年进行对比分析,可观测出监管的加强是否可以促进我国审计声誉机制有效性的发挥,进而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选取了 2010年至2015年6年期间因年报审计失败而遭受证监会公告处罚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研究对象,选取处罚前3年至受处罚后3年作为观测期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事务所在审计毁誉事件发生后,市场份额并未明显下降,涉案事务所审计的其他上市公司在窗口期也并未表现出明显的负面市场反应,这说明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作为事务所的审计毁誉事件,其发生并未从实质上影响到我国社会公众对事务所的选择,也未使得各大中小投资者因此而对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作出质疑,声誉机制尚且存在诸多问题,其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研究还发现,2013年证监会与财政部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加强并未对我国现存事务所审计声誉机制有效性的发挥产生明显影响。针对研究中暴露出的问题,本文建议我国审计市场应通过改善市场环境、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式,提升以上市公司和各大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对高声誉事务所的内在需求,并应持续加大监管及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期促进我国事务所声誉机制良性循环,进而保证审计行业自身的健康有效运转。